鲁中网淄博4月22日讯博山区域城镇立足让群众少跑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通过多方联动,积极推进“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探索可推广的经验。自开展“小纠纷大集成”调解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以来,根据群众反映和摸排的各类矛盾纠纷,以镇“一站式”矛调中心为实战阵地,结合工作实际,落实“234工作法”,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突出“两个转变”,多方共治画好“同心圆”
(资料图)
一是工作理念由“事后调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依托“一网三联”治理模式,网格长、微网格长、党员中心户、网格员严格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排查要求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和收集,由专人负责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每日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对重大复杂和跨地区、跨部门矛盾纠纷实行随时发现随时报送,杜绝迟报、漏报、瞒报,对排查出比较复杂或有可能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综治中心,经党政联席会商议研究后提出化解措施,合力攻坚克难排查辖区矛盾纠纷,切实保证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
二是服务模式由“分散式”向“一站式”转变。打造“域民一心,城就平安”矛调品牌,设置“2厅5室1平台”,即综合受理厅、法律服务厅、“小纠纷大集成”调解室、公开接访室、网格化管理办公室、心理咨询室、档案室、综治信息平台,推广集信访接待、矛盾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综治中心牵头,汇聚信访、司法、人社、卫健、住建、法律以及妇联等与群众利益诉求息息相关、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重点领域、部门,将原来分散在多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等功能,统一聚集到矛调中心,构建一站式服务体系,实现“多中心”向“一中心”靠拢、“一中心”兼备“多功能”,形成矛调中心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具体办理、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一站式”工作格局。
用好“三大载体”,多维调解打好“组合拳”
一是“司法调解+法律顾问”,推动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实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1+1”制度,为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法律顾问和1名人民调解员,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化解、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调解员常态化开展法律咨询解答、纠纷调处、辩护代理、法律援助等活动,同时积极为社区提供法律意见,并开展法治宣传及讲座,让群众在社区便可享受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有效提升了司法工作服务民生、服务发展的水平。
二是“行政调解+队伍建设”,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加强调解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各村(社区)把党员、退役军人、村两委成员、专兼职网格员、志愿者为主要群体,选拔一批讲政治、有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法律、政策水平的同志吸收到行政调解员队伍中来,组建以镇行政调委会为主导,以各类调解组织为补充,人员结构不断优化,形成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切实发挥基层调解职能。
三是“人民调解+智慧赋能”,推动矛盾纠纷智能化解。充分运用“E+”智慧法庭建设成果,抓好诉源治理工作,设立“E+”矛盾调解室,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群众提供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等智能导引和自助业务办理,群众可以优先选择调解员,平台自动筛选匹配全国类似的纠纷调解案例供群众参考,并通过线上语音或视频连线的方式与律师在线交流,为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智能支撑,铺设高效处置“快车道”,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得便捷、高效、精准的人民调解智能化法律服务。
凝聚“四种力量”,多向发力织好“一张网”
一是在“普法宣传”上蓄力,夯实法治“力量”。将党建引领“四必到”“五必访”解民忧活动和普法强基补短板行动有机结合,汇聚网格员力量,推进“组团式”普法,利用赶集日、主题党日设点宣传、开展普法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向群众普及法律法规、普法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今年以来,共开展各类普法宣传20余次,发放普法宣传册等资料3000余份。
二是在“关口前移”上聚力,遏制矛盾“增量”。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全镇50名网格员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上门疏导、持续攻坚化解。将被动接访转变为主动下访,通过“拉家常”的方式详细了解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切实做好听民心、诉民意、解民忧,全力把风险隐患化解于萌芽之中。
三是在“调处化解”上发力,减少纠纷“存量”。由综治中心牵头,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域城法庭及各部门多方力量开展多元化解,坚持“服务下沉到网格、需求汇总到平台、问题解决在一线”。密切关注矛盾焦点和纠纷发展倾向,注重“情”“法”并施兼用,通过讲法律、谈政策、摆事实、说情理,用规劝疏导化解矛盾纠纷群众的怨愤,用真情实意消除矛盾纠纷人员的心理隔阂。
四是在“定期回访”上着力,巩固调解“质量”。对前期已经受理和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和电话沟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跟踪回访,针对矛盾纠纷调处方式、纠纷当事人满意程度、已达成协议的履行结果、工作人员处理问题的态度等方面进行“回头看”,切实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巩固化解成果,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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